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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新一代人工智能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区发改委(经贸局)、科技局、财政局:
现将《合肥市加快推进新一代人工智能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财政局
2020年12月31日
合肥市加快推进新一代人工智能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推动合肥市新一代人工智能产业的发展,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新一代人工智能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合政办〔2019〕14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申报主体
本政策在合肥市范围内有效,适用于在我市注册经营并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人工智能类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以及专业公共服务机构(本政策内简称“企业”)。企业从事本政策措施重点支持的产业领域;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无违法及不诚信行为。有失信行为信息(有效期内)的企业、单位、个人等不得申报。
二、支持领域
重点支持领域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等国家、省人工智能产业领域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智能芯片、智能传感器、计算机视觉、智能语音处理、生物特征识别、自然语言处理、智能决策控制、新型人机交互等核心基础和关键技术领域,支撑深度学习的大规模计算平台及海量数据库等人工智能基础资源,以及人工智能技术在各行业领域和硬件终端的产业化应用。
三、申报条件和材料
(一)支持研发及产业化
择优支持企业建设重大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及产业化项目,按照项目年度产品研发、试制(中试)、检测和研发人员费用的30%给予奖励,连续奖励不超过3年,累计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1. 申报条件:
(1) 属于人工智能核心产业领域重大关键共性技术,且技术水平领先;
(2) 具备产业化能力且有一定的市场潜力;
(3) 项目总投资额不少于1000万元,建设周期不超过3年。
2. 申报材料:
(1) 县(市)区、开发区发改(经贸)部门的上报文件。
(2)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正文包括以下内容:
① 企业情况;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产业发展前景,国内外同行竞争者分布及发展情况,上下游产业链,未来发展趋势等;
② 项目情况;主要包括:项目实施背景,关键共性技术情况,项目内容及任务,总投资及分年度投资计划,资金筹措情况,项目产品和市场分析,经济社会效益分析等;
③ 项目目前进展情况;主要包括:关键核心产业化技术研发、核心产业化项目总体进展情况、项目形象进度、人才团队建设、研发产业化成果等。
(4) 项目备案批准文件、开工建设材料等。
(5) 环保、规划、土地、节能审查部门出具的相关批复文件。
(6) 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关于上一自然年度的产品研发、设备购置、样机试制、检验检测及项目研发人员费用(社保工资)的专项审计报告及相关发票、付款凭证、社保证明材料等。
(7)申报单位及单位法人代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承诺及不重复申报市级投资补助类扶持政策承诺。
3.支持方式:
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按照项目年度产品研发、设备购置、试制(中试)、检验检测、研发人员费用的30%择优予以支持,连续奖励不超过3年,累计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二) 支持平台建设运营
择优支持企业、高校院所、科研团队建设重大创新研发平台、数据平台、计算平台及检测平台等,按实际研发设备购置、产品和样机试制、研发人员费用以及检验检测费用的10%给予奖励,连续奖励不超过3年,累计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投入运营后,择优按照年度提供第三方服务收入的30%给予奖励,连续奖励不超过3年,单个平台每年不超过300万元。
申报类别1:
1. 申报条件:
由企业、高校院所、科研团队建设的人工智能产业领域重大创新研发平台、数据平台、计算平台及检测平台等。
2. 申报材料:
(1) 县(市)区(开发区)发改(经贸)部门的上报文件。
(2)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 平台建设情况,主要包括:平台总投入及建设规模,平台服务范围、服务内容(特别是平台面向社会提供开放共享的人工智能共性资源和技术服务支持情况),平台在人工智能领域的作用(或解决的问题)、技术先进性和经济社会效益分析,平台建设进度及目标完成情况,平台涉及的核心研发项目进展情况,各级政府支持等。
(4) 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关于上一自然年度的产品研发、设备购置、样机试制、检验检测及平台研发人员费用(社保工资)的专项审计报告及相关发票、付款凭证、社保证明材料等。
(5)申报单位及单位法人代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承诺及不重复申报市级投资补助类扶持政策承诺。
3. 支持方式:
按年度实际研发设备购置、产品和样机试制、研发人员费用和检验检测费用的10%择优给予奖励,连续奖励不超过3年,累计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申报类别2:
1. 申报条件:
(1) 由企业、高校院所、科研团队建设的人工智能产业领域重大创新研发平台、数据平台、计算平台及检测平台等,且上一自然年度平台已实际投入运营并开展了第三方服务工作。
(2) 平台有完善的管理制度,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服务功能和设施完善,能够持续运营发展。
2. 申报材料:
(1) 县(市)区(开发区)发改(经贸)部门的上报文件。
(2)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 平台运营情况,包括平台运营单位基本情况,平台资质与服务能力,平台服务范围和服务内容,应用效果,近三年运营和财务状况等。
(4) 由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上一自然年度平台提供第三方服务收入的专项审计报告及相关合同、发票、转账凭证等。
(5)申报单位及单位法人代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承诺及不重复申报市级投资补助类扶持政策承诺。
3. 支持方式:
按年度提供第三方服务收入的30%择优给予奖励,连续奖励不超过3年,单个平台每年支持资金不超过300万元。
(三)支持龙头企业引进
对人工智能领域国内外行业龙头企业在肥新设立研发中心或成立(子)公司,择优给予企业一次性200万元的落户奖励。对于人工智能独角兽企业、领军企业、细分领域国内10强企业等在肥设立总部或建设重大项目,符合《合肥市大项目招商引资政策导则》相关规定的,可申请“一事一议”政策支持。
申报类别1:
1. 申报条件:
上一自然年度,人工智能领域的国内外行业龙头企业在肥设立研发中心或成立(子)公司(在肥企业除外)。其中龙头企业须符合以下标准:相关权威研究机构发布的人工智能领域最新排名中,全球排名前100或全国排名前50的企业。
2. 申报材料:
(1) 县(市)区(开发区)发改(经贸)部门的上报文件。
(2)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 落户企业情况,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经营情况、专利及品牌情况,市场前景和未来发展趋势等。
(4) 龙头企业排名、龙头企业与落户企业之间关系的证明材料。
(5) 企业落户的证明材料(包括与县区签订的落户协议、办公场地的购置或租赁等相关材料)。
(6)申报单位及单位法人代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承诺及不重复申报市级落地奖补类扶持政策承诺。
3. 支持方式:
对落户的企业,择优给予一次性200万元的奖励。
申报类别2:
对人工智能独角兽企业、领军企业、细分领域国内10强企业等在肥设立总部或建设重大项目,达到《合肥市大项目招商引资政策导则》界定标准的,按照现行“一事一议”政策给予支持。
(四) 支持应用场景开发
鼓励企业在先进制造、医疗康养、智慧城市、公共服务等领域开展“人工智能+应用场景”的试点示范。每年择优评定一批市级人工智能示范项目并授牌;对购置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人工智能企业技术、产品及服务的金额超过300万元以上的示范项目,
给予示范项目投资主体(非政府投资项目)50万元一次性奖励。
申报类别1:
1. 申报条件:
(1) 人工智能应用场景项目已完成建设并应用。
(2)应用场景位于合肥市境内。
(3) 系统方案提供单位应具有专业基础技术开发团队。
(4) 应用示范项目及场景示范效果明显,且具有推广价值。
2. 申报材料:
(1) 县(市)区(开发区)科技部门的上报文件。
(2)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 合肥市人工智能应用场景项目申报书。主要包括系统方案提供单位和应用示范单位基本情况,示范项目情况,应用效果,市内外同类场景应用推广情况,未来推广计划等。
(4) 知识产权、发表论文、所获荣誉、技术成果检测情况等相关证明材料。
(5) 申报单位及单位法人代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承诺。
(6)其他证明材料。
3. 支持方式:
择优评定一批人工智能示范项目并授牌。
申报类别2:
1. 申报条件:
获得授牌的示范项目投资主体(非政府投资项目,下同)购置人工智能企业技术、产品及服务等且购置金额超过300万元以上。
2. 申报材料:
(1) 县(市)区(开发区)科技部门的上报文件。
(2)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 购置人工智能企业技术、产品及服务的费用清单及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合同、发票、转账凭证等。
(4) 由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购置人工智能企业技术、产品及服务费用的专项审计报告。
(5) 申报单位及单位法人代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承诺及不重复申报市级投资补助类扶持政策承诺。
(6) 其他证明材料。
3. 支持方式:
给予示范项目投资主体5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五)说明
1. 若干政策第五至八条由各相关单位参照现有政策执行。
2. 在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有重大调整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本政策。除特别明确外,本政策与市级其他专项政策原则上不重复享受。
3. 上述涉及申报材料如为复印件均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4. 申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上述材料,主管部门可根据审核需要要求补充相关证明资料。
四、申报、审核程序
按照“部门受理、联合审核、媒体公示、政府审批''的程序执行。支持研发及产业化、支持平台建设运营、支持龙头企业引进等3个事项由市发改委组织实施,支持应用场景开发事项由市科技局组织实施。具体如下:
(一) 下发通知
由政策执行部门分别下发申报通知。
(二) 组织申报
由县(市)区(开发区)发改(经贸)、科技部门分别按照要求对申报单位所申报材料的合规性、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初审,申报材料不全、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受理,对符合条件的单位、项目正式上报申请文件。
(三) 组织审核
由政策执行部门通过自主审核、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等方式开展审核,并形成审核意见。
(四) 联合审核
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会同市经信局等部门组成联合审核小组,对政策申报审核意见进行联合审核并形成意见。
(五) 公示
审核结果通过网站、报纸等平台向社会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报单位名称、项目、对应条款等。
(六) 资金下达
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市政府审批,根据市政府审定意见和政策执行部门的项目计划文件,由市财政局下达资金。
五、监督管理
(一) 项目单位对申报事项的真实性、合规性和资金使用负直接责任。
(二) 县(市)区、开发区发改(经贸)、科技部门依据分工承担初审和对项目资金的日常管理监督责任,负责对上报事项进行把关。
(三) 咨询、设计、审计等中介机构对其编制的资金申报报告、审计、评估等报告的真实性、公正性、独立性负责。
(四) 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实施政策兑现,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项目建设、督查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加强资金监管,市审计局负责加强资金项目的审计监督。其他相关单位根据职能做好相关工作,与市审计局建立相关动态信息反馈与共享机制。
(五) 企业、机构、团队(个人)应做到诚信申请。对违反国家、省及本市专项资金管理等有关规定,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财政资金,截留、挪用、转移或侵占奖补资金,擅自改变承诺实施事项等行为,视情况责令限期整改、停止拨付资金、限期收回已拨付的资金,同时取消其3年内任何财政资金申报资格。对涉嫌犯罪的单位和个人,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负责解释并根据实施情况适时修改完善。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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