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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特色优势食品产业集聚区培育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1-06-02 1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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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特色优势食品产业集聚区培育实施方案》的通知

  鲁工信消〔2021〕77号

  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现将《山东省特色优势食品产业集聚区培育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1年4月29日

山东省特色优势食品产业集聚区培育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战略部署,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字〔2020〕171号)要求,加快建设和培育一批高质量发展的特色优势食品产业集聚区。通过培育认定省级特色优势食品产业集群、省级特色优势食品产业强县(市、区)、省级特色优势食品产业强镇和省级特色优势食品产业基地(以下简称产业集群、强县、强镇、基地),引领带动我省食品产业基础加快向高级化演进,不断提高产业链和供应链现代化水平,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所称特色优势食品产业集聚区,是指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公布的,食品产业规模居全省乃至全国同行业前列,以食品产业为支柱,依托市、县(市、区)、乡镇或经济开发区集中管理,公共服务配套体系完善,产业链、供应链持续完善,龙头骨干企业带动作用突出,形成显著产业特色、区域优势和持续竞争力的产业集群、强县、强镇和基地。

  第三条 省级产业集群、强县、强镇和基地的申报遵从自愿原则。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有关单位对省级产业集群、强县、强镇和基地进行指导培育和认定管理。鼓励各级各部门给予奖励扶持。

  第二章 培育和申报条件

  第四条 省级产业集群、强县、强镇和基地申报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产业特色鲜明。产业发展目标明确,空间布局和功能定位科学合理,发展边界清晰,可持续发展能力强。加快形成“产业+配套、平台+生态、技术+赋能”发展新模式。在省内外有较大影响力和较高知名度、美誉度。

  (二)产业规模和经济效益突出。产业规模大、经济实力强,产业集聚度较高,形成较为完整的产业链和供应链,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好。龙头骨干企业带动能力强,加快培植形成具有“链主”地位的领航型企业。产业集群、强县、强镇和基地产业链企业及配套企业分别在100户、50户、20户和5户以上,年营业收入分别达到100亿元、80亿元、20亿元和15亿元以上。

  对营业收入居全省同行业第一位或居全国同行业前列,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的,可适当放宽条件。

  (三)科技创新能力强、动力足。区域内有一批成长性、创新能力较强的优势企业,产学研协同创新成果突出,拥有市级以上科技成果奖、发明专利等。拥有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或具有公共服务功能的平台型企业,具有引领行业发展的创新能力和动力。骨干企业技术装备、科技创新能力在全省同行业处于先进水平,具有自主创新强劲动力。同时,聚焦领军企业、产业链薄弱环节、公共服务薄弱环节等领域,积极谋划、建设和储备产业项目,增强产业协同创新能力和动力。

  (四)品牌影响力大并持续提升。主要产品具有较强的品牌影响力,获得业界认可度高的国内、国际大奖,在国际、国内市场有良好的销售业绩和市场基础。聚集区内企业的注册商标保护意识强,多项产品列入山东特色优质食品目录。注重打造特色鲜明、竞争力强、市场信誉好的区域品牌或公共品牌。区域内企业建立并持续改进食品安全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诚信体系、品牌建设体系不断完善。

  (五)加快推进数字经济赋能。大力发展数字经济,应用新一代信息技术促进食品产业升级。龙头骨干企业在研发设计、生产管理、仓储物流、营销服务和品牌评价等环节信息化应用达到省内同行业先进水平。积极开展食品行业运行监测分析,为食品产业安全提供数据支撑。拥有工业互联网平台应用标杆企业或数字化转型标杆推广项目,产业集群、强县达到5个(含5个)以上,强镇达到2个(含2个)以上,基地达到1个(含1个)以上。

  (六)健全培育管理体系。当地党委、政府列为重点支持发展产业,建立产业推进发展机构,制定并实施产业生态培育发展规划,出台务实、管用的扶持政策、保障措施。区域内基础条件良好,拥有教育培训、智库咨询、科技创新、质量检测、环境治理、资源综合利用等共享机制和公共服务平台。积极发展产教融合事业,培育产教融合企业达到1家以上。

  (七)全面落实食品安全、安全生产属地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绿色、低碳、节能、环保的要求,积极构建绿色制造体系,认真履行食品安全、安全生产、环保安全责任,杜绝重大安全隐患和环境污染现象。近3年没有发生重大事故等问题。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五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每年组织开展一次省级产业集群、强县、强镇和基地申报、认定工作。

  第六条 省级产业集群、强县、强镇和基地申报主体根据通知要求,向当地工业和信息化局提交下列申报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产业生态培育发展规划;

  (三)发展情况简介(3000字以内);

  (四)所属企业基本情况列表;

  (五)区域内骨干企业获得科技创新、品牌等荣誉证书;

  (六)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七)落实安全生产属地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材料;

  (八)其他材料。

  第七条 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核并初审,初审合格的正式行文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八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各市推荐的产业集群、强县、强镇和基地材料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写出评审报告。

  第九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评审结果确定拟公布名单,在厅网站公示。对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核实符合条件)的,按程序予以认定公布。

  第四章 管理

  第十条 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要加强组织协调、有序推进产业集群、强县、强镇和基地的培育、宣传、推介等工作,督促指导制定培育发展规划,出台扶持政策,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第十一条 产业集群、强县、强镇和基地要加强龙头骨干企业培育壮大,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和带动能力。加强公共区域品牌培育、宣传力度,注重品牌营销、市场开拓,持续提升产业数字化、智能化水平,增强技术研发、核心竞争力,推动特色优势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十二条 实施年度总结报告制度,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督促指导产业集群、强县、强镇和基地发展,及时了解掌握建设和发展情况。于每年2月底前,将年度总结报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十三条 省级产业集群、强县、强镇和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未提出符合申请或经复核不符合要求的,取消其称号。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省级产业集群、强县、强镇和基地称号: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不符合本方案规定要求的;

  (二)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事故的;

  (三)区域内企业满意度低,质量品牌诚信度下降等其他应予撤销称号的;

  (四)不按要求报送自评改进报告、发展情况或不配合相关工作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方案由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方案自2021年5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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