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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包头市促进稀土新材料及应用产业发展扶持政策》和《包头市促进稀土新材料及应用产业发展扶持政策兑现细则》的通知(包府办发〔2021〕37号)

2021-04-21 3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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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一图读懂 | 《包头市促进稀土新材料及应用产业发展扶持政策》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2021年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包头市促进稀土新材料及应用产业发展扶持政策》和《包头市促进稀土新材料及应用产业发展扶持政策兑现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4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包头市促进稀土新材料及应用产业发展扶持政策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内蒙古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推动我市稀土新材料及应用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打造全国稀土产业创新发展新高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扶持政策。

  一、土地奖补政策

  (一)优先保障稀土新材料及应用产业项目用地,实现应保尽保。各地区政府(管委会)土地公开出让给稀土企业,对一次性缴交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可分两年付清,还可采取弹性年期出让方式供地,也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供应。

  (二)对购地自建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区按不低于8万元/亩标准奖励企业。项目厂房基础浇筑正负零后奖补50%,按招商引资合同约定时间投产后再奖补50%。

  二、固定资产投资奖补政策

  (一)企业购地自建生产厂房符合规划建设要求的项目,按厂房建筑面积给予补助。补助标准:固投3000万元至2亿元(不含2亿元)项目100元/平方米;固投2亿元至5亿元(不含5亿元)项目200元/平方米;固投5亿元及以上项目300 /元平方米。现有企业新增固定投资项目,可比照此条执行。奖补资金由市本级和旗县区按1:1比例承担,按招商引资合同约定时间投产并完成固投,三个月内一次性给予全额奖补。

  (二)对原有企业技术成果转化、技术改造,年完成固投2000万元以上且新购设备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设备采购额的10%给予奖补。奖补资金由市财政承担,一年一兑。

  (三)对固投10亿元、外资1.5亿美元及以上,或年度税收5000万元以上,世界500强、国内100强、行业领军企业、央企直投的重大项目,可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更优惠政策支持。

  三、原料供应奖补政策

  (一)发挥稀土原料产地优势,北方稀土集团优先保障本市的稀土深加工企业稀土镨钕类原料供应,供应价格按照其分(子)公司价格执行,并提供2个月货款账期。市百佳担保公司优先提供企业账期履约担保,市财政承担2个月账期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利息,一季度一兑。

  (二)对当年购买北方稀土集团镧铈量折合REO100%超过2000吨、4000吨直接用于加工生产形成后续产品并实现产品销售的本市稀土企业,并分别按50万元、100万元给予奖励。奖补资金由市财政承担,一年一兑。对于新用户企业,北方稀土集团按上述批量在供应分(子)公司价格基础上再给予3—5%价格优惠。

  四、电价优惠政策

  对符合《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发〔2016〕6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稀土产业转型升级若干政策的通知》(内政发〔2018〕9号)要求的稀土新材料及应用产品生产企业生产用电列入优先交易范围,实行目标交易到户电价0.26元/千瓦时。

  五、研发、应用新技术奖补政策

  (一)除国家及自治区奖励外,对被认定为国家稀土技术(创新)中心的,给予50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被认定为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稀土企业,分别给予300万元的资金支持。

  对被认定为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培育基地的稀土企业,分别给予200万元和10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被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自治区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稀土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的资金支持。奖补资金由市财政承担,获得上述称号后三个月内予以兑现。

  (二)对上年度研发费用超过80万元的企业,按其研发费用的30%给予奖励。奖补资金由市财政承担,一年一兑。

  (三)对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稀土新材料及应用企业,推动产业、产品升级,延长产业链,通过自主创新与技术引进的关键核心技术(提升产品性能、填补空白等的技术)进行应用转化生产稀土类新产品的,按新产品销售收入的1%给予奖励支持。奖补资金由市本级和旗县区按1:1比例承担,一年一兑。

  六、金融扶持奖补政策

  (一)发展壮大我市重点产业发展投资基金,引导基金重点支持稀土产业发展项目。

  (二)在我市注册、生产、实际销售并依法纳税的稀土新材料及应用企业,用于本地项目所需流动资金贷款,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80%给予贴息。贴息资金市本级和旗县区按1:1比例承担,贷款合同到期后三个月内予以兑现。

  七、财税奖补政策

  (一)新建项目且完成固投达到3000万元,自建成投产后第一个纳税年度起,前三年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100%给予奖励,后两年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50%给予奖励,其中稀土永磁电机项目自建成投产后第一个纳税年度起,连续五年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100%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由市本级和各旗县区按现行体制分别负担、共同落实,一年一兑。

  (二)凡固定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6000万元以上的稀土新材料及应用企业,高管人员及高层次人才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100%奖励给所在企业,企业可用于改善高管人员薪酬待遇。市本级和各旗县区按现行体制分别负担、共同落实,一年一兑。

  八、附则

  (一)本扶持政策支持的稀土企业是指在包头市注册、生产、销售并依法纳税的稀土新材料及应用企业。

  (二)国家、自治区、包头市出台的其它优惠政策,与本政策属于同质同类的,不重复奖励,按照就高原则执行。

  (三)对包头市稀土产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未尽事宜,可一事一议制定更优惠政策。

  (四)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除政策条款中明确执行期限的,其他条款执行期均为五年。

包头市促进稀土新材料及应用产业发展扶持政策兑现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便于贯彻落实《包头市促进稀土新材料及应用产业发展扶持政策》,做好各项政策措施的实施,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奖励资金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突出重点、科学管理、绩效管理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高效。

  第三条 市和旗县区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安排稀土产业发展专项奖补资金,按照相应负担比例兑现奖补资金,用于支持奖励符合条件的稀土企业。

  第二章 资金申报

  第四条 申报时间

  土地奖补政策、固定资产投资政策中的厂房奖补资金、电价优惠政策由企业根据自身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申报。其他各项政策,各旗县区应根据政策兑现时限要求15日内完成初审和上报。

  第五条 申报条件

  在包头市注册、生产、实际销售并依法纳税的稀土新材料及应用企业。稀土新材料主要包括稀土永磁、储氢、抛光粉、催化助剂、稀土金属靶材、特种合金、光功能材料、轻量化材料、镧铈高丰度稀土应用新材料等。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财务管理健全、规范;

  (三)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四)符合各项奖励政策的奖励范围、条件;

  (五)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六)电力优惠政策,按自治区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申报资料

  (一)基础资料:

  企业申请资金文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立项,环评,国土、规划批复(或租赁合同),节能检测报告,安全生产许可证,招商引资合同,未发生环境污染事件的证明材料,绩效目标申报表,年度审计报告,其他相关材料。

  (二)其他具体政策还需提供:

  1.土地奖补政策:土地出让金缴纳票据,固定资产投资发票的复印件。

  2.固定资产投资奖补政策:厂房建设合同、设备购置合同、固定资产投资发票的复印件,房屋竣工验收报告。

  3.原料供应奖补政策:每季度稀土原材料购销合同、提货单、出入库单、产品销售发票、担保协议。

  4.研发、应用新技术奖补政策:科技创新平台方面: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文件。研发费用方面:税务部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确认资料及研发费用投入发票等。自主创新与技术引进的关键核心技术(提升产品性能、填补空白等的技术)进行应用转化生产稀土类新产品方面,企业自主研发获得的授权专利证书、成果鉴定证书、成果登记证书;企业引进技术的成果评估或评价报告,技术购买协议及相应付款发票;政府科技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颁发或授予的新产品证书,新技术证明等支撑文件等;新产品技术指标对比材料;奖补年度的销售合同、销售发票。专利、成果鉴定、成果登记、新产品、新产品证书、证明及成果评估或评价报告等,必须是2018年1月1日以后获得的。

  5.金融扶持奖补政策: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银行贷款结息凭证、流动资金贷款专项审计报告。

  6.财税奖励政策:固定资产投资发票的复印件,纳税证明,产品销售合同。

  申报材料胶装成册,不得使用活页夹。

  第三章 审核、公示、拨付

  第七条 审核及拨付程序

  (一)旗县区兑现政策

  旗县区具体审核及拨付程序由其自行制定。

  (二)市本级兑现或市与旗县区共同兑现政策

  各稀土企业向所在地旗县区工信(稀土产业局)、财政、税务、科技部门提出资金申请,旗县区工信(稀土产业局)、财政、税务和科技部门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联合报送市工信、财政、税务和科技局,市本级相关部门对旗县区报送情况进行复核,对复审合格的拟奖励企业及奖励金额,在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官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后,由市财政局、市工信局等部门根据公示结果上报市政府,财政部门根据市政府批复及时拨付兑现资金,同时下达审定后的绩效目标。

  第四章 绩效评价及监督检查

  第八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工信局制定绩效评价制度,并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绩效评价工作,同时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改进预算支出管理。也可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项目实施、资金到位及使用、项目实施效果等进行评估。

  第九条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项目申报材料要求组织申报,并保证其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合法性,承担所提交项目申报材料的相关法律责任,遵守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

  第十条 对违反规定使用、挪用和骗取资金的项目单位,一经发现,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将该项目单位及相关责任人依法列入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黑名单”,依法向社会公开;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市财政局、市工信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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