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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昆明市促进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2020.12.28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度假)区管委会,自贸区昆明片区管委会,各直属机构:
《昆明市促进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昆明市促进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云政发〔2019〕26号)精神,加快完善生物医药产业链、创新链、资金链、人才链和服务链,优化产业生态环境,全力打造特色鲜明的西南地区重要生物医药产业集群,提出如下措施。
一、打造中药材“第一车间”
(一)优化中药材种植基地布局
制定昆明市中药材种植布局规划,以昆明特色药材、道地药材、药食两用药材为重点,以轿子雪山周边为核心,提高种植基地的标准化、规范化、规模化的生态种植技术水平,打造滇中高山优质中药材产区。(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部门配合)
(二)提升中药材种植质量和水平
大力发展三七、云当归、云党参、滇黄精、天麻、附子等优势中药材,实施“五个一”工程(一种药材、一个重点企业、一个示范基地、一个专家团体、一套质量标准体系),支持重点企业以提升中药材质量为核心,推进优势中药材规模种植,实现订单式生产、产业化经营。给予重点企业最高不超过150万元补助,用于资源保护、品种选育、种苗繁育、基地建设和标准体系建设。努力培育滇重楼、雪上一枝蒿、黄草乌、云木香、川贝母、西洋参等道地特色中药材。支持开展国家、省级中药材良种繁育、种植基地和地理标志认定,鼓励创建云南省“定制药园”。(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市场监管局、市林草局、市卫生健康委等部门配合)
(三)支持中药标准体系建设
支持生产企业、研究单位开展中药材标准、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研究制定工作。对新通过云南省药监局审评的中药材标准、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给予申报企业每个品种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农业农村局、市科技局等部门配合)
二、提升研发创新能力
(四)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建立仪器设备共享共用机制,推进驻昆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大型仪器设备、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院士专家工作站面向企业开放。依托云南省药物研究所,搭建集药物发现及技术开发研究、药物临床前评价为一体的昆明市生物医药公共创新平台。支持CRO(合同研发机构)、CMO(合同外包生产机构)、CDMO(合同定制研发生产机构)等产业应用基础平台建设,鼓励昆明市企业、研发机构开展GLP(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CP(药物临床试验管理规范)资格认证。(市科技局牵头,市市场监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部门配合)
(五)提升注册认证与检验检测能力
加强与国家、省药监部门的对接协调,优化药品、医疗器械的审评审批流程,做好前期产品注册、技术审评的指导服务工作,加强行业监管队伍专业人才引进与职业培训,提升专业化服务能力,营造优良、便捷的产品申报注册环境。支持医疗器械产品检验检测机构建设,组建具有地方特色、针对性强的医疗器械检验检测机构,鼓励有实力的龙头骨干企业参与建设第三方检验检测服务机构,提升昆明市在生物医药领域检验检测的区域辐射带动能力。(市市场监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支持新产品创新研发和产业化
1.对取得药品临床批件或临床备案,以及完成国内外Ⅰ、Ⅱ、Ⅲ期临床研究或生物等效性研究的新品种,按照云南省生物医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补助金额的50%,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50万元、150万元、250万元、400万元配套补助;
2.对获得新药证书和生产批件且在昆明市落地生产结算的药品,按照中药改良型新药、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每个品种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仿制药每个品种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600万元;创新药每个品种最高不超过40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1200万元给予补助;
3.对取得二类、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且在昆明市落地生产结算、年工业总产值超过1000万元的医疗器械产品,每个品种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100万元补助,单个企业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4.对取得化妆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省级以上注册证书(或备案)且在昆明市落地生产结算、年工业总产值超过5000万元的化妆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保健食品,每个品种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助,单个企业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配合)
(七)支持上市品种二次开发和质量提升
1.对上市产品进行重大工艺(剂型)改进、注射剂再评价,以及产品质量标准提升的项目,按照实际投入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助;
2.对开展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根据完成立项、获得国家受理、获得批件的不同阶段,按照实际投入的10%给予补助,同一品种各阶段累计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市市场监管局、市卫生健康委等部门配合)
三、壮大产业发展能级
(八)支持重大产业项目落地建设
对新落户昆明市的世界500强、国内百强企业或者对昆明市生物医药产业具有全局带动和重大引领作用的产业项目,根据项目的投资、生产、销售及对地方经济贡献情况,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给予专项扶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市投资促进局等部门配合)
(九)支持上市许可持有人(注册人)品种转化
1.药品或医疗器械上市许可持有人(注册人)委托昆明市企业生产其所持有产品的,自产品开始生产3年内按照每个品种实际委托生产合同执行额(以发票为准)的5%对受托生产企业进行奖励,单品种3年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同一企业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3年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对通过转让方式在昆明市注册生产销售的优势药品,按该品种实际转让费用或评估价格的10%给予补助,每个品种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同一企业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3年累计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国内独家代理具有明显临床优势和市场前景的国产、进口药品品种,其上市许可持有人(或国内被指定持有人)、销售总部注册地及全口径统计结算在昆明市、单品种年销售额达3000万元以上且年销售额增幅在5%(含)以上的,每个品种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同一企业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三年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等部门配合)
(十)支持企业加强国内外市场开拓
支持企业参加国家、省、市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对中标品种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支持企业申请国外注册认证,对新取得WHO(世界卫生组织)、FDA(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EMA(欧洲药品管理局)、PMDA(日本药品医疗器械局)等机构批准和再认证获得境外上市资质的药品和医疗器械,每个品种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昆明市为境外机构提供生物技术离岸服务,且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如实填报服务外包统计数据的生物医药企业,按上年度技术离岸服务收入总额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支持昆明市药品生产企业开展出口贸易。(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优化产业服务环境
(十一)创新自贸试验区支持政策
发挥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制度创新、先行先试、政策叠加等优势,重点培育生物技术、仿制药、工业大麻、干细胞、现代中药等领域,支持开展生物技术离岸服务。加快建设口岸药检所,对药品、医疗器械、疫苗产品出口和原辅料进口实行“绿色通道、便捷通关、预检验”制度,对有关项目给予“政策从优”支持。(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支持创新产品应用和推广。加大对企业研发的重大疾病和重大传染病筛查、防治等有关创新产品的应用和推广力度。支持创新药品、医疗器械产品在本地医疗机构开展临床应用研究,支持新获批的产品及时在全省药械联合限价阳光采购平台上挂网。推动已挂网的新产品合理应用,简化创新药品、医疗器械和耗材进入医院的招投标等采购流程,督促、引导本地医疗机构及时将挂网的产品纳入机构采购目录。(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完善投融资体系
1.通过昆明市产业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吸引社会资本共同设立昆明市生物医药产业专项基金,支持昆明市生物医药产业发展;
2.鼓励优质生物医药企业充分利用境内外多层次资本昆明市场上市挂牌融资。生物医药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凡涉及审批事项或者出具有关证明的,协调有关部门给予便利。对生物医药企业上市分阶段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补助;
3.鼓励昆明市各类金融机构将生物医药产业纳入政银企对接优先支持范围,针对企业信贷、租赁、保险需求,创新服务模式,完善投融资服务体系,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融资增信支持。
(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金融办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完善产业人才支撑体系
1.加大生物医药领域高层次人才、骨干人才的引进培育力度,对符合条件的人才给予住房、医疗、子女教育、配偶安置、创业扶持等便利;
2.鼓励昆明市高校和科研院所结合产业需要加强有关学科人才培养,支持订单式人才培养,举办开放式培训班,培养各层次专业人才,打造结构合理的生物医药产业人才梯队;
3.深入推进生物医药行业职称评审改革,以需求为导向,拓宽专业人才职称晋升通道。
(市人才办牵头,市级有关部门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组织保障
(十五)建立统筹协调机制
建立更加有效的沟通对接机制,在市级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基础上,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企业家对话机制,协调解决产业和企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支持行业组织发展
加强生物医药产业联盟、行业协会等组织建设,按规定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其开展行业规划管理、趋势研判、统计监测等工作,发挥其桥梁纽带和智库平台功能。鼓励行业组织开展产学研合作、技术咨询服务、标准制定等工作,策划组织全国性或专业性的产业论坛、峰会、展会、学术交流等活动,营造良好的发展氛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其他
本政策适用于在昆明市进行工商注册、税务(民政)登记,并从事生物技术药、现代中药、化学药、医疗器械、健康产品等领域的种植、研发、生产、流通和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和机构。
本政策由昆明市生物医药产业发展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
本政策与昆明市其他扶持政策重复时,按就高和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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