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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长沙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天使投资基金管理细则》的通知(长工信中小发〔2021〕43号)

2021-05-24 4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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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园区管委会经发局( 产业局 ), 各区县( 市)工信局, 基金管理机构:

  我局对 《长沙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天使投资基金管理细则》进行修订。经长沙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同意,现将新修订的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1年5月21日

长沙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天使投资基金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长沙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天使投资基金 的管理, 加速推进我市小微企业创 业创新发展 , 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天使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天使母基金),是指由政府引导设立,并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其宗旨是直接投资小微企 业和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放大作用, 鼓励天使投资机构、引导社会资本对初创期小微企业实施股权投资,提供高水平创业指导及配套服务,助推初创期创新型企业快速成长。

  笫三条 天使母基金主要通过直接投资项目( 直投项目 )、参股设立子基金形 式进行投资运作 。“子基金”指由天使母基金与其他资本共同发起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

  笫四条 天使母基金及子基金不得用 于贷款、股票或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债券 、期货、金融衍生品 、房地产等投资以及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 。

  第二章 天使基金的组建和管理

  第五条 天使母基金规模 1 亿元, 根据财政预算可追加出资, 主要资金来源有:

  (一)市财政资金;

  (二)经申请获得的国家、省级资金;

  (三)天使母基金的投资收益和其他收益;

  ( 四) 其他符合天使母基金设立原则的资金。

  第六条长沙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以下 简称领导小组)是天使基金的决策机构,负责天使基金的重大事项决策和协调,包括决定天使基金的政策导向、资金筹措、管理制度。

  长沙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长沙市工业与信息化局,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是领导小组日常办事机构,履行基金日常管理职贵,以名义基金形式设立天使母基金,发起设立子基金,经领导小组同意委托基金管理机构和托管银行, 并对管理机构进行绩效考核。

  受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的管理机构对基金进行专业化管理,按市场化运作方式开展直接股权投资

  第七条领导小组办公室授权天使母基金管理机构与托 管机构签订《天使母基金资金监管或托管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托管机构负责按 照协议 约定, 开展资产保管 、资金拨付和结算等日常工作,对资金进行动态监管,确保夭使母基金按约定方向支出。

  第三章 天使基金投资运作

  第八条天使母基金直投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长沙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外地企业在长沙设立子公司且落地项目的,视为长沙市区域内企业, 但子公司为壳公 司的情形除外。

  ( 二)拥有核心自 主知识产权, 具备较高创新水平(包括技术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 )和较强市场竞争力, 有较好潜在经济和社会效益。

  ( 三)投资时,上年度销售额不超过 2000 万元人民币。

  ( 四)符合长沙市重点产业发展方向 , 包括新材料 、 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 、电子信息、新能源、移动互联 网、现代服务业等。

  ( 五)未纳入诚信体系黑名单管理, 且近一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环保等事故, 无重大违法 记录。

  第九条 天使母基金直投项目 , 对单个企业的累计投资金额原则上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含本数), 且占被投资企业的股权比例不高于 30%, 且投资后不能成为被投资企业的控股股东。

  第十条 天使母基金可与其他资本共同发起设 立子基金 , 子基金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 一)天使母基金对单个子基金的出资比例原则上不高于子基金总规模的 40%。

  ( 二)子基金注册地应位 于湖南省长沙市。

  ( 三 )子基金存续期一般不超过 7 年, 经子基金出资人协商一致, 可根据子基金或项目的退 出情况适当延长。

  ( 四)子基金应委托具有托管资质的机构进行资金托管。

  (五)子基金投资于种子期 、初创期小微企业的资 金规模不少于天使母基金对子基金出资额。

  小微企业认 定标准按照工业和信 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 知》(工信部联企业 ( 2011 ] 300 号)执行。

  ( 六)子基金投资于长沙地区的资金规模应不少于天使母基金对子基金的出资额。

  (七 )子基金投资方式可采用增 资扩股、受让股 权方式。

  (八)子基金管理费具体比例在章程或合伙协议中明确。第十一条 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当符合 以下条件:

  ( 一)具有私募股权基金管理资质, 管理团队稳定 , 专业能力强, 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信誉。

  ( 二)具备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机制以及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 三 )注册资本不低 于人民币 1 000 万元、实缴资本不低于人民币 500 万元, 管理团队实际管理基金的实缴规模不少于 5 亿元, 具备良好的投资业绩, 有至少 3 个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或股东具有强大的综合实力及行业龙头地位。

  ( 四)至少有 3 名具备 3 年以上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 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信 誉。

  ( 五)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近三年 无违法违规 等不良记录。第十二条 天使母基金直投项目运作流程:

  天使母基金可直接投资股权项目, 也可实施 跟进投资项目。天使母基金可根据创投基金、其他天使基金选定投资的项目情况,通过投资程序进行跟进投资。

  ( 一) 项目立项。天使母基金管理机构的投资经理遴选项目后, 编制《项目立项报告》提交天使母基金管理机构内部审议, 内部审议通过后, 项目正式立项。

  ( 二) 尽职调查。天使母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对 立项项目开展法务、财务、业务等全面尽职调查,依 照投资 项目具体情况, 可委托 中介机 构进行调查, 并形成《尽职调查报告》和《投资建议书》, 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 。

  ( 三) 投资决策。天使母基金管理机构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委会” ),投委会负责对项目投资、持有、管理、处置等重大事宜作出决策。投委会由 5 名成员组屈 , 投委会成员按照一人一票的方式行使表决权,得到全体投委会成员三分之二及以上赞成票的项目方可通过。

  天使母基金管理机构投委会审议通过后,提交项目尽职 调查报告、投委会资料等文件报领 导小组办公 室。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后 , 管理机构实施项目投资 。

  ( 四) 投资实施。天使母基金管理机构代表天使母基金与被投资企业签署《投资协议》、《章程》等法律文件 , 并按协议拨付投资款项和办理股权登记。

  ( 五) 投后管理。天使母基金管 理机构原则 上不派员参与被投资企业日 常经营管 理, 投后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上下游资源对接 、人才引进、投融资等增值服务 , 以及定期项目管控。

  (六)投资退出。

  1 、退出方式。

  投资实施时,应在投资协议中约定退出时间和退出方式。可采取被投 企业首发 上市、被并购、股权转让、股权回购、股权置换、诉诸于司法途径及破产清算等方式退出。

  2、退出价格。

  天使基金投资项目可按照退出时公允市场交易价格(被投企业巳上市时)、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确认的企业净资产或市场化估值为依据确定退出价格。投资协议中对回购等退出方式或价格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联合投资项目的退出可参照其他创投机构的退出价 格执行。

  3、投资退出决策及实施。

  投资退出时,投资退出决策权限同投资决策权限。天使基金管理机构拟定投资退出方案,经投委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并审议通过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后,管理机构实施项目退出。若投资协议约定了回购等退出安排的,按协议约定直接执行。

  天使母基金管理机构按照经批准的退出方案具体执行 项目退出。项目退出需在相关部门审批备案的,由天使母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向相关部门报备。

  第十三条损失核销。

  天使母基金投资项目出现损失时,天使母基金管理机 构项目组或具体经办人应将企业情况及时报告投委会并拟定相应的方 案(包括: 资产处置方案、解散清算方案 ),投委会按规定程序决策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 公室报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后,管理机构实施核销程序。

  天使母基金投资项目处置、清算宪毕后 , 天使母基金管理机构向领导小组办公室递交天使基金损失核销报告,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领导小组审批后核销 。

  第十四条 天使母基金发起设立子基金运作流程 :

  ( 一)由拟设立子基金的申报机构以书面形 式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天使母基金管理机构提出子基金设立申请,申请 应当包含出资人及出资规模 、投资策略、投资地域、拟投项目、基金管理费及收益分配方式、发起人简介等内容 。

  ( 二)由天使母基金管理机构对申请设立子基金的申报机构进行预审。可以单独或联合第三方机构对通过项目预审的申报机构进行尽职调 查, 形成初步建议。

  ( 三 )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职能部门 及天使母基金管理机构对子基金设立申请进行审议 , 并报领导小组批准。

  ( 四)领导小组批准后 , 由天使母基金管理机构与甲请机构共同商议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 报领导小组办公置审核; 审核通过后, 由母基金管理机构签订后续相关协议,l 履行出资义务。

  第十五条天使母基金管理机构对子基金运行情况』行 定期检查评估, 对子基金运行情况达不到合伙协议约定标准的, 可采取散伙 、退伙、出售份额等方式退出或调整 出资额。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管理监督。

  ( 一)天使母基 金管理机构应定期向领 导小组办公 室报告基金 情况, 接受领 导小组办公 室对天 使母基金不翠期检查与资产审计。天使母基金管理机构应每季度向领导小 组办公室提交《基金运行报告》,包括对子基金运行 情况的统计和天使母基金直投项目的运行情况。每个会计年度结 束后 4 个月内提交 经审计的《基金年度会计报告》和《基金年度执行 情况报告 》。发生重大事项后 , 天使母基金管理机构应及 时报告领 导小组办公 室。

  ( 二)天使母基金由天使母基金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 , 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 三) 天使母基金管理机构负责监督子基金的投资和运作,不于预其日常运行,对子基金违反承诺的投资项目在投资决策时享有一票否决权。子基金的管理人应当配合政府部门、母基金管理机构对子基金实施审计等检查, 及时完擎提供检查需要的资料。

  第十七条 激励与约束机制。

  为激励社会资本参与设立子基金,天使母基金超额收益 分配所得部分可适当让渡给子基金管理机构及其他资本。

  第十八条 投资备案。

  天使母基金直接投资项目的实施与退出均需报领导小 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九条 提前终止。

  天使母基金、子基金投资项目偏离目标领域的,财政部 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及时纠正;问题严重的,报经市政府批 准后,可中止财政出资或收回资金。基金绩效不达预期效果、投资进度缓慢或资金长期闲置的,财政出资应按照章程(协 议)择机退出。子基金未按约定时间完成设立、开展业务, 或募集社会资本低于约定下限的 , 财政出资可提前退出。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 2 021 年 5 月 25 日起施行 , 有效期七年。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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