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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 长沙片区创新创业动态支持实施办法 (试行)》的通知(长工信科技发〔2021〕57号)

2021-07-29 3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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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相关单位:

  为落实《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长沙片区人才集聚发展若干措施(试行)》(长办发〔2021〕7号),特制定《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长沙片区创新创业动态支持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长沙片区创新创业动态支持实施办法(试行)》


长沙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长沙市财政局

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长沙片区管委会

2021年7月29日


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长沙片区创新创业动态支持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长沙市委办公厅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长沙片区人才集聚发展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长办发〔2021〕7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长沙片区(以下简称“长沙片区”)内注册且在长沙片区各区块所在区县、园区纳税的企业。长沙国家海外人才离岸创业基地、智能制造海归小镇参照执行。

  第三条 人才创新创业动态支持分为创办企业类、成果转化类,奖励资金由长沙片区各区块所在区县、园区全额承担或各区块所在区县、园区按比例承担。

  第四条  本办法由长沙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统筹,长沙片区各区块所在区县、园区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政策支持

  第五条  创办企业类。人才创办企业自企业工商注册之日起,三年内实现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和1亿元的,按企业当年实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区县、园区留成部分全额计算奖励额度,最高分别不超过20万、40万、80万元和300万元。

  第六条  成果转化类。人才自携带核心成果加入企业转化起,三年内该成果实现年营业收入同比首次增加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和1亿元的,按企业当年实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同比增量部分的区县、园区留成部分全额计算奖励额度,最高分别不超过20万、40万、80万元和300万元。

  第七条  同一企业同时符合第五条、第六条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奖励一次。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申报主体须是在长沙片区范围内注册且在长沙片区所在区县、园区纳税的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九条  申报创办企业类奖励资金的企业,其工商注册须是2021年3月29日(含)以后且人才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第一大股东。

  第十条  申报核心成果转化奖励资金的须是人才于2021年3月29日(含)以后在政策适用范围内进行核心成果转化,与企业签订3年(含3年)以上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核心成果包括:专利(含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等);获得国家、省级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等项目;其他类(含国际、国家、行业标准、新药证书、医疗器械注册证等)。

  第四章 申报流程

  第十一条  创新创业动态支持项目于每年7月份进行集中申报,9月底前将奖励资金拨付到位。

  第十二条  单位申报。申报对象登录长沙人才智慧导航(http://www.changsha.gov.cn/csrc_portal/)填报《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长沙片区创新创业动态支持项目申报书》,并上传相关申报材料。相关申报材料为: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包括上年度和本年度)、经税务部门审核确认的年度企业纳税情况证明材料(包括上年度和本年度);核心成果证明材料、人才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复印件及社保证明等。

  第十三条 项目审核及资金拨付。

  1.项目审核。各区县工信局、园区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形成建议奖励名单报区县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园区管委会审批,确定拟奖励名单。

  2.项目公示。各区县、园区将拟奖励名单在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3.资金拨付。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各区县、园区将资金拨付至企业。

  4.备案。各区县、园区及时将政策兑现情况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和市财政局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对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申报对象,一经核实,取消申报资格,依法追缴支持经费,并纳入诚信黑名单;造假单位及个人不再享受市人民政府各类财政支持;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

  第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涉及市级其他同类政策支持的,按照“标准从高,奖励补贴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由长沙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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