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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琴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横琴新区支持人工智能产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0-05-27 17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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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琴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横琴新区支持人工智能产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区直各部门,驻区各单位,区属国有企业:

  《横琴新区支持人工智能产业发展暂行办法》已经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向横琴新区商务局反映。

  横琴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0年5月7日


横琴新区支持人工智能产业发展暂行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加快培育横琴新区新一代人工智能产业,形成人工智能产业集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享受本政策的人工智能企业或机构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办公地与税收缴纳地须在横琴新区范围内,在横琴新区实际办公人数不少于5人(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且在横琴缴纳社保的人员数量计算),且须经认定并登记入选“横琴新区人工智能企业(机构)库”。

  第三条【入库认定】“横琴新区人工智能企业(机构)库”由区商务局建立,并委托专业机构每季度进行人工智能企业(机构)入库认定。入库企业包括但不限于机器识别、深度学习、神经网络、自然语言处理、生物特征识别、新型人机交互、自主决策控制等核心技术研究的人工智能企业。

  第四条【算力扶持】鼓励人工智能企业(机构)积极使用横琴先进智能计算平台算力,自人工智能企业(机构)实际缴纳算力服务费用之日起计算,三年内给予服务费用50%补贴,单个企业(机构)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五条【贡献扶持】对人工智能企业(机构)上一年度企业所得与增值收入形成区级直接经济贡献的100%给予扶持,扶持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

  第六条【发展奖励】

  (一)营收扩增。对人工智能企业(机构)上一自然年度主营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以上,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奖励,同一企业按差额补足方式最高奖励200万元。

  (二)贷款发展。鼓励人工智能企业(机构)贷款扩大经营、加码研发投入,对年度银行贷款总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人工智能企业,按其当笔银行贷款同期同档次LPR利率(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贴息补助,补贴期不超过3年,单个企业累计贴息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七条【并购扶持】鼓励人工智能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控股其他企业,对其在兼并重组时发生的法律、财务等费用,根据交易额给予一定的扶持,对每单交易额在5000万元(含)到1亿元(含)的,扶持50万元;对每单交易金额在1亿元以上的,扶持100万元。

  第八条【采购补贴】年营业收入超过5000万元的人工智能企业采购横琴新区集成电路企业的芯片进行二次开发,按其采购金额的8%给予人工智能企业补贴,单个企业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150万元。

  第九条【创新应用】鼓励独角兽人工智能企业(机构)与区商务局一起举办“人工智能创新应用大赛”,给予最高不超过400万元的经费支持,其中对获奖项目给予总额不低于200万元的奖励。

  第十条【应用支持】区商务局每年委托专业机构组织人工智能示范应用项目评审,评选不超过10个人工智能示范应用项目,按每个应用项目经认定的实际投入费用的50%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额度不超过当年企业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同一项目不重复奖励。

  第十一条【配套奖补】

  (一)创新平台配套奖补。对首次获得国家、省、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等人工智能创新公共平台,根据市级拨付的金额,按1:1进行配套奖补。

  (二)重大科技项目配套奖补。对获得国家、省、市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重大科技专项立项支持的人工智能项目,根据市级拨付的金额,按1:1进行配套奖补。

  (三)创新平台与重大科技项目获得上级和本区财政资助总额不得超过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资金总额。

  第十二条【组织实施】区商务局通过政府采购服务的方式组织人工智能专业机构或专家对申请进入横琴新区人工智能企业(机构)库的企业(机构)进行评审,并负责入库企业日常管理及实际办公抽查。

  第十三条 对产业关联度高、对全区经济拉动性强的重大人工智能项目,经区管委会批准,可按“一企一议”“一事一议”办法给予奖补。

  第十四条 本办法涉及的资金支持方式为无偿资助,企业获得资金后应用于技术研发及产业化。获得本办法资金的企业,首笔资金到帐之日起五年内须在横琴新区实际办公;首笔资金到账之日起十年内不得迁离横琴新区,不改变在横琴新区的纳税、纳统义务。

  第十五条本办法涉及的资金由区商务局按规定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资金接受区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监察和社会监督,对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的单位,一经发现,区商务局有权追缴已拨付部分或全部补助资金,将失信商事主体列入横琴新区失信商事主体联合惩戒清单并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由区商务局负责解释。同时符合我区其他扶持政策相关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配套或承担的政策规定)的,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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