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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管委会关于加快金融业集聚发展推进企业上市和并购重组的政策意见

2018-07-17 1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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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部门、直属企事业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加快金融业集聚发展,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水平,推进企业挂牌上市和并购重组,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激励引导金融更好服务实体经济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17〕35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凤凰行动”宁波计划推进企业上市和并购重组加快发展的意见》(甬政发〔2018〕6号)精神,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意见。

  一、鼓励各类金融机构集聚发展

  (一)对新设或市外新引进的银行、证券、保险业金融机构法人总部,按其实际到位注册资本的4%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家机构奖励金额不超过8000万元;对市外新引进的银行一级分支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对其他新设或新引进的法人金融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二)对新设或新引进的融资租赁、融资性担保、信用评级、会计审计(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从事资本市场业务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法人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三)对新设或新引进的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均需实际到位)在5亿元(含)以上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或受托管理的资金规模10亿元(含)以上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四)对上述符合条件的适用对象租用区内办公用房的,自落户之日起3年内,给予实际租金金额50%的补贴,租金按最高不超过每月40元/平方计算,且单家企业年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五)对新设或市外新引进的金融机构总部及其一级分支机构,因业务发展需要在我区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2000平米(含)以上的,按购房房价给予5%的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500万元。享受补贴的办公用房5年内不得对外转让。

  (六)对上述符合条件的企业按其经营产生的地方综合贡献部分,给予前3年80%,第4年至第5年50%奖励。

  (七)对新设或新引进的银行、证券、保险业金融机构,给予副职以上的管理人员连续5年地方综合贡献部分80%奖励,每家机构享受政策的人员原则上不超过5人。

  (八)对经认定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按其经营产生的地方综合贡献部分,给予90%奖励。

  (九)对经认定的公司制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的自然人股东,给予其经营红利所得地方综合贡献部分60%奖励。

  二、鼓励金融机构扶持区内企业发展

  (十)区内股权投资(管理)机构投资高新区内企业的,对其当年新增投资部分,给予3%的补助,同一投资机构投资同一企业的,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投资区内新材料、智能制造、生命健康和科技服务业等产业(以下简称3+1产业)的,给予5%的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十一)区内保险机构或融资性担保机构向区内3+1产业提供保险或担保的,按其保险金额或年日均担保责任余额的2%予以补助。融资性担保机构对单个企业的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实收资本的10%,且担保责任余额不高于500万元。

  (十二)区内金融机构为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贷款出现风险的,给予实际风险敞口的40%补偿,每家企业最高补偿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具体参照《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关于鼓励金融机构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甬高科〔2017〕88号)。

  (十三)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对于区内金融机构向符合甬高科〔2017〕88号文规定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非抵押、非担保、保险项下信贷业务,且贷款利率上浮幅度不超出同期同档次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30%的,予以其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30%的补助;信贷业务出现风险的,给予实际风险敞口的50%补偿,每家企业最高补偿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十四)对于符合甬高科〔2017〕88号文规定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单纯以专利、软件著作权、版权等知识产权向区内金融机构申请质押贷款而发生的知识产权中介评估费用,按照知识产权质押而获得的实际贷款1%比例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实际支付的中介评估费用。

  (十五)对接宁波国家保险创新综合试验区建设,鼓励区内保险机构研发创新针对科技型企业和社会民生事业的特色保险产品,对于被宁波国家保险创新综合试验区实施领导小组列为宁波市重大保险创新项目的,给予50万元奖励。

  三、多渠道推进企业挂牌上市

  (十六)贯彻落实省、市两级“凤凰行动”计划,按照“培育一批、股改一批、上市一批”的基本思路,加大上市企业后备资源培育力度。各部门、街道、专业园要统筹协同,结合高新区3+1产业发展目标,深入开展宣传发动、培训辅导,全面排摸企业资源,建立拟挂牌上市企业清单。

  (十七)积极推进企业规范化股份制改造,企业改制设立股份公司时,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金产生的地方综合贡献部分全额奖励给相应的贡献人。同一控制下企业因挂牌上市涉及土地、房产等资产变更、过户所产生的地方综合贡献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在上市辅导备案后,给予一次性补助200万元。

  (十八)对在宁波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优选板股份公司补助30万元、成长板股份公司补助20万元、成长板有限公司补助10万元、创新板公司补助0.5万元;上市或者到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如适用简易程序在宁波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且挂牌时间不足3个月的,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对优选板挂牌企业予以补助5万元。享受补助的挂牌企业申请享受市级上市或新三板挂牌扶持政策的,市级挂牌补助部分按50%折抵上市辅导和新三板挂牌补助。

  (十九)企业在新三板成功挂牌或新三板挂牌公司注册地迁入本区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新三板挂牌企业转板上市的,实行差额补助。

  (二十)企业递交境内IPO申报材料并得到中国证监会或沪深证券交易所受理的,给予一次性补助1000万元。企业在境外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后,给予一次性补助500万元。企业通过买壳等方式实现上市并将注册地和纳税地迁入高新区的,给予一次性补助1500万元。上市公司迁入高新区的,实行“一事一议”。

  (二十一)境内IPO企业进入上市辅导期当年起3年内,按其经营产生的地方综合贡献较上年增长部分,给予80%奖励。

  (二十二)新三板挂牌企业与主办券商签订挂牌改制财务顾问协议当年起3年内,按其经营产生的地方综合贡献部分,给予70%奖励。

  四、鼓励挂牌上市公司再融资

  (二十三)上市公司通过增发新股、配股等实施股权再融资的,高新区按其融资额0.2%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单家企业当年最高补助30万元。

  (二十四)企业在新三板实现直接融资的,高新区按其按融资额1%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单家企业当年最高补助50万元。

  (二十五)对在宁波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面向专业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的股权融资按融资额3%,面向其他外部投资者的股权融资、私募债券融资和股权质押融资按融资额2%,单家企业融资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专业私募股权投资机构指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协会登记备案的投资机构。其他外部投资者不包括挂牌企业的原股东(专业私募股权投资机构除外)、内部员工、关联企业,以及原股东、内部员工的直系亲属及其所投资企业。

  五、加大对挂牌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财政扶持

  (二十六)上市和新三板挂牌公司对本区企业或其资产实施兼并重组,涉及土地、房产等资产变更、过户所产生的地方综合贡献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被并购主体在并购重组过程中产生的地方综合贡献部分全额奖励给相应的贡献人。

  六、附则

  (二十七)本意见所指的银行、证券、保险业金融机构的认定依据是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金融机构编码规范》[银发(2009)363号]文件。

  (二十八)本意见所指的股权投资机构是指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企业首次公开发行前各阶段进行权益投资,并通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转让、兼并与收购或管理层回购等方式退出获利的专业投资机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是指受股权投资机构委托,以股权投资管理为主要经营业务的机构。股权投资机构的注册资本(承诺出资)应不低于3000万元,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股权投资机构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名称中的行业应分别表述为“股权(天使、创业)投资”和“股权(天使、创业)投资管理”。股权投资(管理)机构需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并经高新区经发局认定。

  (二十九)享受本意见财政扶持的企业必须合规经营、照章纳税,并承诺10年内注册地不迁出高新区,若迁出需退还相关奖励和补助。

  (三十)同一企业如符合其他区相关政策条件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

  (三十一)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管委会

  2018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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