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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9-04-24 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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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部门、单位:

  现将《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2019年4月12日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培养技艺精湛、素质过硬、适应经济转型发展需要的高端技能人才,引领带动全区高技能人才队伍发展,进一步激发和调动广大技能劳动者学技术、比贡献的积极性,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东政办发〔2018〕39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首席技师(以下简称开发区首席技师),是指在生产一线从事技术技能工作,具有良好职业道德、高超技能水平、丰富实践经验、业绩贡献突出,在全区乃至全市、全省、全国本行业(领域)影响带动作用大,得到业内广泛认可,经选拔认定的优秀高技能人才。

  第三条开发区首席技师选拔工作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原则,统筹考虑技术技能型、知识技能型、复合技能型等高技能人才的不同特点和行业(领域)分布,重点从我区国民经济发展支柱产业和优势产业相关企业中选拔。

  第四条开发区首席技师每年选拔一次,每次选拔5-10名,管理期限为4年。

  第五条开发区组宣部负责开发区首席技师的选拔评审及综合管理服务工作。

  第二章选拔条件

  第六条开发区首席技师选拔范围:全区各类所有制经济、社会组织中,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爱岗敬业,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具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在生产一线岗位直接从事技术技能工作的高技能人才。年龄一般不超过50岁,同等条件下优先从45周岁以下的高技能人才中选拔。

  第七条选拔人选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职业技能在全区本行业(领域)处于领先水平,获得中华技能大奖或者市级及以上有突出贡献技师、技术能手等称号,或者国家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获得三等奖以上,国家级二类、省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获得前8名,省级二类职业技能竞赛获得前6名,市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获得前3名,区级职业技能竞赛获得第1名;

  (二)具有重要技术发明创造或革新成果,在企业技术改造、引进高新技术设备的消化、使用中,掌握关键技术,解决关键技术难题和安全隐患,对提升产品质量有突出贡献,取得较好经济社会生态效益;

  (三)具有绝招绝技,创造区内同行业公认的先进操作法,在编制国家级标准工艺、工作法方面有突出贡献;

  (四)在传技带徒方面成绩突出,所带徒弟多人成为企业技能骨干、在各类职业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

  第八条选拔时以近4年的工作实绩和科研成果为主要评选依据,兼顾长期贡献。具有自主创新能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发明专利和长期在基层、生产一线岗位直接从事技术技能工作的高技能人才优先选拔推荐。

  第九条被评为齐鲁首席技师或东营市首席技师的,不再参与开发区首席技师评选。

  第三章选拔程序

  第十条开发区首席技师的选拔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专家评审的方式进行。各街道、开发区用人单位负责推荐本单位候选人,不受理个人申请。

  第十一条开发区首席技师选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部署申报。根据统一部署,下发申报工作通知,明确时间进度和工作要求。

  (二)组织推荐。各用人单位对本单位候选人,组织专家进行初步评审,形成推荐人选。推荐人选经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报开发区组宣部。推荐时需报送以下材料:

  1.开发区首席技师申报表;

  2.10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

  3.申报人职业资格证书、获奖情况、主要技术成果以及相关证书等证明材料。

  (三)资格审查。开发区组宣部根据评选条件和标准,对推荐人选的资格条件、申报材料等进行形式要件审查。材料弄虚作假者,取消申报资格。

  (四)评审遴选。开发区组宣部组织专家成立开发区首席技师评审委员会,成员一般由11-13名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在充分讨论和无记名投票表决的基础上,提出开发区首席技师建议人选名单,经评审委员会综合评审。

  (五)公示考察。建议人选名单在有关网站和申报单位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组织实地考察。

  (六)颁发证书。经公示考察无异议,报管委会批准,颁发《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首席技师》证书。

  第四章待遇

  第十二条开发区首席技师在管理期内,每人每月享受1000元津贴,年度考核合格的一次性发放。

  第十三条开发区首席技师在管理期内,每人每年享受一次健康查体。

  第十四条开发区首席技师在申请科研项目、申报新技术推广应用时,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要优先给予支持。

  第五章管理

  第十五条加强工作考核评估。次年第一季度,对各用人单位的开发区首席技师上一年度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评估,并将考核评估结果报开发区组宣部,考核评估结果作为发放津贴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开发区首席技师应当在企业生产发展和管理、技术革新和项目攻关、高技能人才培养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一)用人单位要积极组织开发区首席技师参与重点生产建设项目咨询和重大技术联合攻关,开展同行业技能交流、绝招绝技展示等活动,充分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

  (二)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有计划地安排开发区首席技师脱产学习、参观考察和技术技能交流;

  (三)加强联系服务,各级要建立党员领导干部联系开发区首席技师制度,及时协调帮助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四)强化舆论宣传,依托各级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开发区首席技师的先进事迹和突出贡献,形成全社会关注支持高技能人才工作的良好局面,为高技能人才队伍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第十七条开发区首席技师在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安排下,承担以下职责和义务:

  (一)做好所在职业(工种)领域技术技能传帮带工作,加快培养一批青年技术技能骨干;

  (二)发挥职业技能优势,积极参与技术攻关、技能革新、发明创造等活动,帮助用人单位解决生产操作、技术工艺等难题;

  (三)积极参加行业性、区域性技术交流会议、技能演示活动,及时总结推广创新成果和具有特色的生产操作法;

  (四)积极参加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公益性活动;

  (五)配合做好高技能人才宣传工作。

  第十八条开发区首席技师在区内变动工作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开发区组宣部备案;调往区外的应当事先报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情况发生之日的下个月起停发津贴,不再按开发区首席技师管理:

  (一)不再主要从事技术技能岗位工作的;

  (二)调往区外工作的;

  (三)未经组织同意,出国逾期不归的;

  (四)其它原因不宜继续作为开发区首席技师管理的。

  第十九条开发区首席技师在管理期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经开发区组宣部核实,报管委会批准,取消其开发区首席技师称号和有关待遇:

  (一)弄虚作假,谎报成果,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开发区首席技师称号的;

  (二)因学术造假、考核不合格等不宜再作为开发区首席技师管理的;

  (三)被追究刑事责任,因个人过失给国家、集体、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后果的;

  (四)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作为开发区首席技师管理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开发区组宣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9年4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4月11日。办法实施后,原《关于完善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加快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的意见》(东开党工发〔2017〕37号)第八条“高级技师三年内每月享受500元津贴,技师三年内每月享受300元津贴”规定废止,不再受理技师、高级技师津贴申报;2019年1月1日前已享受津贴且不满三年的技师、高级技师,按原政策执行至规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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