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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管委会关于推进企业降本减负促进民营经济稳增长的政策意见

2020-02-18 1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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剖析产业发展现状

为区域/园区工作者洞悉行业发展

  各部门、直属企事业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着力振兴实体经济的决策部署,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降本减负促进实体经济稳增长的若干意见》(甬政办发〔2018〕125号)精神,进一步推进降本减负,提振企业发展信心,促进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意见。

  一、有效降低企业税收成本

  根据《国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印发的通知》(甬税发〔2018〕72号)文件精神,对困难小微型企业,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实施不同程度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优惠政策。逐步推进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体系的优化完善,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所得税汇算纳税调整后所得为负数的小微型企业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9年1月1日起,降低符合条件的工、商企业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征收标准,分别减按70%、40%征收。

  二、降低企业用工成本

  自2019年起,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3年内每年下浮幅度相当于医疗保险单位缴纳部分1个月的额度。

  三、加大金融支持民营经济力度

  对区内金融机构为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贷款,且贷款利率上浮幅度不超出同期同档次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30%的,该笔信贷业务出现风险的,由风险补偿资金专项给予实际风险敞口的40%补偿,每家企业最高补偿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区内保险机构或融资性担保机构向区内新材料、智能制造、生命健康和科技服务业等产业提供保险或担保的,按其保险金额或年日均担保责任余额的2%予以风险补助。融资性担保机构对单个企业的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实收资本的10%,且担保责任余额不高于500万元。

  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对于区内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非抵押、非担保、保险项下信贷业务,且贷款利率上浮幅度不超出同期同档次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30%的,予以其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30%的补助;信贷业务出现风险的,由风险补偿资金专项给予实际风险敞口的50%补偿,每家企业最高补偿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对于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单纯以专利、软件著作权、版权等知识产权向区内金融机构申请质押贷款而发生的知识产权中介评估费用,按照知识产权质押而获得的实际贷款1%比例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实际支付的中介评估费用。

  对在宁波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面向专业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的股权融资按融资额3%,面向其他外部投资者的股权融资、私募债券融资和股权质押融资按融资额2%,单家企业融资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区内股权投资(管理)机构投资高新区内新材料、智能制造、生命健康和科技服务业等企业,对其当年新增投资部分,给予5%的风险补助,同一投资机构投资同一企业的,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投资高新区内其他企业的,给予3%的风险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四、支持企业拓展国内市场

  鼓励企业开拓市场。对企业参加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组织的境内展会给予展位费全额补助。对生产型企业和年出口额500万美元以上的流通型外贸企业,以联营方式自行参加广交会(一期、二期),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并核实的,给予每个联营展位5万元的补助,每家企业每年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在政府招投标活动中,鼓励投标人用保函形式参与投标保证金的支付;同等条件下,政府采购实施单位和国有投资项目建设单位优先采购《宁波市优质产品推荐目录》《宁波市重点创新产品推荐目录》和《高新区重大自主创新产品推荐目录》产品。对列入《宁波市重点自主创新产品推荐目录》和《高新区重大自主创新产品推荐目录》产品且符合相应条件的,允许政府采购实施单位和国有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按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

  五、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发展

  鼓励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对首次上规模的小微企业,在享受阶段性降低职工医疗保险费率的基础上,连续3年对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纳部分按照1个月的额度下浮缴费比例。对当年新达到规上企业标准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万元奖励。推动中小企业管理创新,培育壮大专业化管理机构队伍。对当年销售收入200万以上的规下工业企业,在发展战略、生产流程、工艺技术等方面开展管理咨询项目的,按照项目实际支出的3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万元。

  鼓励科技型企业积极开展技术创新和研发活动,对于向区内保险公司投保产品研发责任险的科技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经市科技局认定的创新型初创企业),按其实际缴纳保费,给予第一年80%,第二年70%,第三年60%补贴,每家企业每年保费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0元。

  提升小微企业防灾减灾能力,培育小微企业保险意识,对于向区内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保险的小微企业,按其实际缴纳保费,给予第一年80%,第二年70%,第三年60%补贴,每家小微企业每年保费补贴最高不超过6000元。

  六、推进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被新认定为国家、省(市)级公共服务平台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同时认定的按高额奖励。

  七、推进小微企业集聚

  根据《宁波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甬政发〔2018〕124号)、《关于进一步加快标准厂房建设深化节约集约用地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意见》(浙转升办〔2015〕11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空间换地”深化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浙政发〔2014〕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区经济发展需求,在年度供应计划中统筹当年新增建设用地、历年批而未供土地和存量建设用地等指标,优先保障小微企业园建设用地,同时根据政策规定和合同约定,做好产权分割和权证办理等相关工作。

  本政策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本意见实施过程中,与国家、省、市出台新规定不一致的,按新规定执行。

  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管委会

  2019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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