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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双招双引”二十条政策的通知

2020-04-18 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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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部门、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现将《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双招双引”二十条政策》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2020年4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双招双引”二十条政策

  为切实做好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双招双引”工作,加快重点产业集聚,开创开发区高质量发展新局面,制定如下二十条政策。

  一、外资奖励

  (一)对于合同利用外资500万美元(含)以上且外商股东占股10%以上的外商投资项目(含增资项目),当年实际到账外资金额200万美元(含)以上1000万美元以下的,按当年实际到账外资金额的2%予以奖励;当年实际到账外资金额1000万美元(含)以上或境外世界500强企业投资的,按当年实际到账外资金额的3%予以奖励。每个项目最高奖励1亿元人民币。

  二、投资奖励

  (二)对实际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出让金,下同)5000万元(高新技术项目3000万元)以上且达到协议约定建设要求的工业项目,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6%给予投资奖励,其中航空航天产业、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项目按照10%的比例给予投资奖励。

  (三)为重大工业项目代建厂房或投资建设标准厂房(工业坊、孵化器)的项目,按照开发区土地出让金实际收入的100%给予基础设施建设补助,并按照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7%给予投资奖励。

  (四)对区内企业实施并购重组、破产重整的,按实际到位投资额的6%给予投资奖励。

  三、发展贡献奖励

  (五)对新引进实际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自项目投产之日起前3年给予对开发区财政贡献(增值税、企业所得税)100%的发展贡献奖励,后2年给予50%奖励。

  四、资金配套扶持

  (六)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将注册地和主营业务迁入我区的,一次性奖励企业1000万元;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上市企业将注册地和主营业务迁入我区的,一次性奖励企业300万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企业将注册地和主营业务迁入我区的,一次性奖励企业100万元。

  (七)设立产业发展基金或引导资金,以股权投资等方式支持科技含量高、投资规模大、市场前景广的项目引进培育,直接股权投资占项目资本金的比例不超过20%,年限不超过10年。3年以内的,按照原始投资额退出;3年以上5年以内的,转让价格按原始投资额及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确定;5年以上的,按市场化方式退出。

  (八)鼓励引进天使基金、风投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等各类投资基金。对注册资本(合伙资本)达到1亿元的投资基金,实缴出资满1年后,按实缴出资总额(扣除政府引导基金后)的1%给予奖励,单支基金因此奖励金额最高300万元;投资于区内企业、项目,投资期限已满1年的部分,按投资金额(扣除政府引导基金后)的2%再给予奖励,单支基金因此奖励金额最高300万元。

  五、高管奖励

  (九)对新引进实际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自项目投产之日起,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5年内按其在区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对开发区财政贡献部分的100%给予生活补贴,每人每年不超过300万元,奖励资金直接划入个人账户。单个项目奖励名额不超过10人,累计奖励资金不超过其当年对开发区财政贡献的30%。

  (十)为在市内没有住房的重点工业项目副总及以上高管提供公寓,免费使用5年,或按照不超过1500元/月的标准给予租房补贴,单个项目不超过3套。

  六、用地用房补贴

  (十一)需征地建设的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含)~5亿元的,按照开发区土地出让金实际收入70%的比例给予基础设施建设补助,5亿元(含)以上的,按照100%的比例给予补助;自项目投产之日起3年内按照当年已缴纳土地使用税对开发区财政贡献部分的30%给予补贴。

  (十二)租赁厂房的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达到3000元/平方米(含)以上或税收产出达到300元/平方米(含)以上的,3年内每年度按照不超过当年区内厂房租赁市场平均价格给予100%房租补贴。

  (十三)项目筹备期间可根据工作需要提供适当面积的临时办公场所,免费使用6个月。

  七、社会引荐人奖励

  (十四)新引进符合开发区产业发展方向、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5000万元(高新技术项目3000万元)(含)以上的内资工业项目,以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社会引荐人奖励,单个项目奖励资金最高200万元,重大服务业项目可参照以上标准执行。新引进合同利用外资500万美元(含)以上、实际到账外资达到200万美元(含)以上的外资项目(含工业项目和服务业项目),以实际到账外资金额的8‰给予社会引荐人奖励,其中对引荐境外世界500强项目以实际到账外资金额的10‰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资金最高300万元人民币。

  八、“高精尖缺”人才奖励

  (十五)对通过开发区申报,入选省“一事一议”顶尖人才的,根据发挥作用情况,给予引进单位最高300万元的配套支持;入选国家级重点人才工程、“万人计划”、泰山系列人才的,分别给予引进单位200万元、100万元、50-150万元经费资助,并享受“汇智学者”人才工程待遇;入选黄河三角洲人才工程的,给予引进单位50万元经费资助。对省级及以上高层次人才来开发区创业的,优先纳入“汇智学者”人才工程,3年给予200㎡以内的办公场所、3000㎡以内的厂房100%租赁补贴。

  每年选聘5-10名“汇智学者”特聘专家,5年管理期内每年给予20万元岗位经费。对境外引才活动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经评定可直接纳入“汇智学者”人才工程。

  每2年遴选5-10名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4年管理期内给予每人每月1000元津贴。对入选市级及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管理期内给予每人每月1000元津贴。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每招收1名博士后人员,给予10万元经费补助。

  每年遴选5-10名区首席技师,4年管理期内给予每人每月1000元津贴。对入选市级及以上首席技师的,管理期内给予每人每月1000元津贴。对区内高级技师给予每人每月500元津贴,最长不超过3年。对新评定的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山东省技师工作站或齐鲁技能大师特色工作站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评定的市首席技师工作站给予10万元补助资金。

  (十六)落实市、区两级政策,对企业新聘用或自主创业的全日制大学毕业生,博士研究生5年内给予每人每月4000元人才补贴;硕士研究生和“双一流”高校本科毕业生3年内分别给予每人每月2000元、800元人才补贴;非“双一流”高校本科毕业生和我市急需紧缺专科(技工类院校高级工以上参照专科)毕业生1年内给予每人每月600元人才补贴。对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2年内按其在站实际工作月数给予每人每月2500元生活补助。对出站来(留)开发区企业工作的博士后,给予每人25万元的科研经费。

  (十七)为高层次人才提供人才公寓,给予前5年100%、后5年50%的房租补贴。区级以上高层次人才享受健身、生态体验、免费健康体检,急诊、重大疾病就医方案设计、预约专家就诊、导医等绿色就医通道服务。高层次人才随迁子女入园或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由教育部门统筹协调、优先安排。

  九、平台载体建设奖励

  (十八)对新建研发机构和新引进高校院所,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经费补助。合作建设的研发机构全职聘用的高层次人才,优先纳入“汇智学者”人才工程。

  (十九)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工程实验室等创新平台,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获批(备案)的“国家级重点人才”工作站、院士工作站,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建站资助。对新获批(备案)的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国家引才引智示范基地、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流动站)及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等国家级、省级创新基地,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创业园区(孵化基地),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奖补资金按每年50%的比例拨付。

  区内企业与高校院所、科研机构共建重点实验室、技术研发平台、产业研发平台、协同创新研究院等人才培养基地,当年签订合作协议并与合作方取得专利、科技成果(经第三方机构评价)等实质性成果至少一项的,一次性补助5万元。

  十、人才引进奖励

  (二十)设立海外人才工作站,每年给予最高20万元经费补助。对中介机构、社会组织和个人引进的人才入选国家级重点人才工程、“万人计划”、泰山系列人才的,按10万元、5万元、5万元每人次的标准给予奖励。

  十一、重点项目“一事一议”

  对世界500强企业及央企投资项目、投资额在10亿元以上项目、年纳税额在3000万元以上项目,以及发展前景好的高成长性科技企业和急需引进的重要核心人才,相关扶持政策实行“一事一议”。

  十二、附则

  1.享受本政策的项目,项目投资企业或机构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等须在开发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并正常经营纳税,招商引资项目10年内不得迁离开发区,不得改变在开发区的纳税义务,不得减少注册资本。

  2.区内企业新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并正常经营纳税的项目可享受本政策。

  3.本政策不适用于东营广利化工园区项目,东营广利化工园区政策另行制定。

  4.涉及招商引资项目政策,原则上在项目建成投产后给予兑现。

  5.本政策印发之前出台的相关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已按原政策签订合作协议的项目,按照原协议(合同)执行。《关于完善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加快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的意见》(东开党工发〔2017〕37号)未执行完成的事项,按上述政策执行至规定期限。

  6.本政策由开发区投资促进局、组宣部负责解释。

  7.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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