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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立法到案件处理,人工智能将带给法律行业什么

五度易链 2018-09-21 2047 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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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的发展将对法律形成的巨大冲击,不仅体现在其对律师行业未来就业率所产生的压力上,还体现在其对民法、刑法、侵权法、知识产权法等法律条文和判例体系的深远影响。现有的法律体系并不能很好地预测和解释人工智能以及机器拟人化后可能出现的法律现象。可以说,在人工智能的冲击下,法律体系可能需要全面重塑。

【产业链图谱 | 人工智能产业链图谱_人工智能产业链全景图】

【研究报告 | 人工智能行业研究报告】

  从立法到案件处理,论人工智能将带给法律行业什么

  “人工智能”主要包括开发人工智能技术需要的技能,比如神经网络、机器学习以及Weka、Scikit-Learn等工具。新技术的产生必然对生产力造成影响,行业和职业结构也会发生相应变化。人工智能也同样影响到了很多的工种和行业,现就职人员与人工智能相关的专业技能比例也在逐渐增大。这种影响程度和行业的创新程度息息相关,法律行业作为滞后性行业,必将深受其影响。

  人工智能的发展将对法律形成的巨大冲击,不仅体现在其对律师行业未来就业率所产生的压力上,还体现在其对民法、刑法、侵权法、知识产权法等法律条文和判例体系的深远影响。现有的法律体系并不能很好地预测和解释人工智能以及机器拟人化后可能出现的法律现象。可以说,在人工智能的冲击下,法律体系可能需要全面重塑。

  一、人工智能的发展对律师行业的冲击

  从目前来看,人工智能对于律师的重复性和初级性的工作显然具有替代作用。律师在办案中花费时间最多的是翻阅那些海量的文件,从中寻找案件的漏洞以及一些相关的证据。而人工智能的搜寻和算法可以在非常短的时间内完成这些工作,这就对律师的工作形成了替代性影响。同时,人工智能的发展还会使科学辅助谎言检测工具得到不断的升级。例如,随着测谎仪在现实应用中缺陷不断凸显,测谎仪将会逐渐消失,而神经影技术将会成为法庭中可验证谎言的救世主。这种变化将不可避免地从根本上改变法律业务的工作方式,使其对技术的依赖上升到新的层次。对于这些由人工智能引发的变化和挑战,美国的一些大型律师事务所已经采取积极的措施来进行应对。拥有7000多名律师的德同公司(Dentons)在2015年成立了推动技术创新的风投部门——下一法实验室(Next Law Labs)。该部门负责对新的技术进展进行充分的监测,并对7家法律技术初创公司进行了投资。德同首席创新官约翰·费尔南德斯(John Fernandez)表示,“我们的产业正遭到破坏,我们应当有所作为,不应坐以待毙”。虽然一些律所的高级合伙人似乎已经认识到律师助理或初级律师将被人工智能取代这一趋势,但他们对此却并不担心,因为其运营成本将会大为降低。

  并且,律师业所受到的这种影响,最终也会扩展到法律的其他领域。尤其值得关注的是,人工智能的发展还会重塑未来的法学教育。在开设人工智能与法律相关课程这一方面,最先引领潮流的是美国斯坦福大学,该院教授保罗·布里斯特(Paul Brist)、汤姆·赫勒(To-m Heller)和鲍勃·穆肯(Bob Muken)在1984年开始组织人工智能与法律研讨课。随后,美国东北大学法学院、乔治城法学院、密歇根州立大学等高校都皆已设立人工智能与法律的相关专业。然而我国的法学院校在人工智能与法学的跨学科课程开发方面却还有待提高。虽然,目前我国许多政法院校开设了Python等课程,但依旧还未形成人工智能课程体系化建设。对此,我国政府已经给予高度重视。在201-7年7月8日国务院发布的《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中,提出打造“人工智能+”经济、社会、管理、标准、法律等横向复合型人才,鼓励高校在原有基础上扩宽人工智能专业教育内容,形成“人工智能+X”复合专业培养新模式。

  在未来,法学院校要更加强调对学生在计算机、云计算与大数据等方面的训练。未来的初级法律从业者,将具备查询法律文书、运用人工智能相关软件的能力。高端的研究者与从业者要具备运用SQL、P-ython等与人工智能相关的软件,具有电子案件查询、分析以及可视化的能力。传统的法学训练在分析某一案例时往往倾向于选择具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例,而在未来则需要对相关议题进行全样本的比对,在大数据的分析下得出更为科学的结论。因此,我们的法学教育需要针对这些变化做出相应的准备。这就需要相关法学院校增加精通计算机、人工智能与大数据的从业者,吸引计算机领域的研究者进入法学研究,引导相关研究者充分运用各级法院的法律判决案例与判决书进行大数据分析。这样一来,法学教育不仅要加强对已有的研究和教学队伍的训练,还要对本科生、硕士生以及博士生的教学内容进行相关调整。在课程安排上,法学院校需要在本科教学中增设人工智能时代的法律事务和法律规则课程。而在研究生以及博士生教学中,培养学生利用算法以及大数据系统进行案例分析的技能,并鼓励拥有计算机、大数据学科背景的学生报考法律硕士研究生或者博士研究生。

  二、人工智能提供了新的纠纷预防和解决形式

  移动互联网的发展不仅改变了人们的生活和消费习惯,而且改变了人们对法院司法等政府服务的期待。如今的法院系统无法有效应对不断增长的纠纷,况且发生在网络空间中的纠纷所占比例在日益增长。法院因此面临着数字化、在线化转型,以满足民众的新期待并实现数字正义。甚至有观点认为,传统法院是工业时代的结果,在线法院是互联网时代的产物;传统法院必将衰落,在线法院必将兴起。为此,世界各国都在探索在线运行的法院程序,英国较为典型。

  2016年《民事法院结构审查:最终报告》提出在线法院设想。按此,英国在线法院将是一个独立建制和特别规则的法院,利用互联网新技术保障法院当事人的诉权,使当事人无需聘请律师就可实现正义。英国将投入10亿英镑使其法院系统现代化、数字化,到2020年完成这一司法改革。数字正义、在线法院等概念对应着我国的智慧法院、互联网法院等概念。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首次提出“智慧法院”这一概念,并于2017年4月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快建设智慧法院的意见》。

  此后,杭州、北京、广州三地的互联网法院成立,利用互联网技术实现案件的网上起诉、受理、送达、调解、举证、质证、庭前准备、庭审、宣判和执行等一系列流程。

  立足于民众的移动生活和消费习惯,微信及其公众号、小程序等为智慧法院、互联网法院的落地提供了绝佳的载体。各地法院纷纷推出基于公众号、小程序的微法院,实现司法服务全流程在线化,并将当事人、律师、法官等主体全面连接起来,便利各参与方,显著提高司法服务效率和质量。

  而且借助自动化的软件工具,在线司法程序能够更好地实现案件分流,并与ODR等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实现无缝对接,实现更广泛的数字正义。在数字正义、在线法院、智慧法院等概念之下,我们认为法院的纠纷解决正在经历三个重大转变。

  三、人工智能机器人的出现涉及到的立法问题

  (1)人工智能将涉及到人权立法问题

  人工智能对民事主体的挑战。1950年阿西莫夫在著名科幻小说《我,机器人》中即提出“机器觉醒”的设想。当前机器学习、深度学习甚至通过“图灵测试”均已成为现实。部分学者认为,应将人工智能区分为强人工智能与弱人工智能,并赋予具有认知与自我学习能力的强人工智能主体地位。如2016年欧盟法律事务委员会即提议赋予人工智能“电子人”的法律地位。学界亦存在“电子人”说、法人说、电子奴隶说、代理说、比照动物说、工具说等各种学说。从《民法总则》所规定的民事主体范围来看,人工智能显然既不是自然人,也不可能是非法人组织。没有任何自然人成员或代表的人工智能,也难以与我国法人分类和规范相适调。就目前存在的人工智能来看,其并未达到强人工智能的程度,更符合产品的定义。值得探讨的是,未来立法是否需要为强人工智能预留一定的空间。

  大范围来看,将来强智能机器人必将拥有较评等的地位,现在已经有国家都在机器人的立法方面有了实际行动。2017年10月25日,在沙特首都利雅得开展的“未来投资倡议”,沙特阿拉伯授予了一名机器人公民资格。智能机器人作为公民的身份出现在生活中,法律会有大的改动。而强智能机器人和弱智能机器人的具体划分,也将成为立法的一个重要议点。

  (2)人工智能将涉及合同法税法问题

  互联网时代中,电子合同的问题早已显现。1996年美国第七巡回法院即通过“ProCD案”作出关于“拆封合同”有效性的经典判决。目前,对于网络环境下缔约能力的推定、平台购物中邀约的判断、网购商品的交付问题,立法机关已通过“民法典合同编征求意见稿”第7条、第30条第2款、第53条分别回应。然而,该文件仍未能完全解答网络合同的问题。格式合同的规定仅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点击合同与浏览合同的效力问题。合同编至少仍需对缔约方基于“情景化胁迫”而不得不接受相关服务和条款、平台服务提供商利用“网络软法”对交易双方进行约束等情形进行回应。另外,关于人工智能算法所带来的问题仍有待进一步回答。如在合同订立过程中,算法形成的错误应如何定性;在继续性合同中,算法自动生成或调整的条款是否存在合意。又如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智能合约可自动触发并高效地履行合同,然而如何对相关合同条款进行解释、如何保障债务人的抗辩权与债权人的拒绝权、如何确保相关技术的安全性等均存在问题。

 (3)人工智能将涉及知识产权方面立法问题

  7月5日,微软(亚洲)互联网研究院宣布放弃小冰所著诗歌版权,开启人工智能与人合著新模式。公告称,小冰会完成初步创作,人类在此基础上完成创作,并且人类能独享该诗歌最终作品的全部权利。

  此前5月19日,国内某出版商发布了“小冰”创作的诗集《阳光失了玻璃窗》。这部诗集全部由“小冰”独立创作,其中不乏“幸福的人生的逼迫,这就是人类生活的意义”这类充满哲理思辨性的诗句。“小冰”写诗、“AlphaGo”问鼎,当人们惊叹于人工智能的飞速发展时,一个新的问题出现:人工智能的创作是否享有知识产权?微软(亚洲)互联网研究院宣称放弃小冰所著诗歌的版权,依然没有解决的问题是:在现行《著作权法》框架内,谁才有宣布放弃版权的主体资格?

  随着人工智能在新闻、音乐、美术等领域的应用日渐广泛,其创作的版权归属问题亦逐渐呈现。“小冰”们写诗,版权归谁?即使在人工智能尚未发展出独立意志的当下,讨论这个问题也并非空中楼阁。

  综上,人工智能可以代替律师的一系列繁琐的工作,并提供新的纠纷解决方式,直接降低了案件的处理难度,也降低了刑事诉讼中对律师的高水平要求,这些都将影响到律师行业的就业情况。人工智能机器人的出现,则对法律的各种人权知识等立法发出挑战。随着高科技的浪潮来临,科技对各行业的影响扩大,这为行业创新提供了新的发展方向,而在享受到科技便利的同时,我们也要维护住建设的公平和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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